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巫芸甄事務所 首頁

收費標準

公、認證案件收費標準由司法院核定,所有費用透明,與法院完全相同。
相關說明亦得司法院網站由查詢

公證費用標準表

公證費用標準表 90.4.23起實施
單位:新台幣 表列條文號次依據:公證法
法 律 行 為 或 涉 及 私 權事 實 標 的 金 額、價 額 或請 求 公、認 證 事 由 費 用
公證 認證
作成中文公證書(109) 公證書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119) 作成外文、中外文對照公證書(125) 認證中文文書(120) 認證文書翻譯本、外文、中外文對照文書(125)
不能算定(112) 1,000 1,500 1,500 500 750
20萬元以下 1,000 1,500 1,500 500 750
逾20萬元-50萬元 2,000 3,000 3,000 1,000 1,500
逾50萬元 -100萬元 3,000 4,500 4,500 1,500 2,250
逾100萬元 -200萬元 4,000 6,000 6,000 2,000 3,000
逾200萬元 -500萬元 5,000 7,500 7,500 2,500 3,750
逾500萬元 -1,000萬元 6,000 9,000 9,000 3,000 4,500
逾1,000萬元 -2,000萬元 8,000 12,000 12,000 4,000 6,000
逾2,000萬元 -3,000萬元 10,000 15,000 15,000 5,000 7,500
逾3,000萬元 -4,000萬元 12,000 18,000 18,000 6,000 9,000
逾4,000萬元 -5,000萬元 14,000 21,000 21,000 7,000 10,500
逾5,000萬元 -6,000萬元 15,000 22,500 22,500 7,500 11,250
逾6,000萬元 -7,000萬元 16,000 24,000 24,000 8,000 12,000
逾7,000萬元 -8,000萬元 17,000 25,500 25,500 8,500 12,750
逾8,000萬元-9,000萬元 18,000 27,000 27,000 9,000 13,500
逾9,000萬元-1億元 19,000 28,500 28,500 9,500 14,250
逾1 億元 -11,000萬元 20,000 30,000 30,000 10,000 15,000
逾11,000萬元-12,000萬元 21,000 31,500 31,000 10,500 15,750
逾12,000萬元-13,000萬元 22,000 33,000 32,000 11,000 16,500
逾13,000萬元-14,000萬元 23,000 34,500 33,000 11,500 17,250
逾14,000萬元-15,000萬元 24,000 36,000 34,000 12,000 18,000
逾15,000萬元-16,000萬元 25,000 37,500 35,000 12,500 18,750
逾16,000萬元-17,000萬元 26,000 39,000 36,000 13,000 19,500
逾17,000萬元-18,000萬元 27,000 40,500 37,000 13,500 20,250
逾18,000萬元-19,000萬元 28,000 42,000 38,000 14,000 21,000
逾19,000萬元-2億元以下類推 29,000 43,500 39,000 14,500 21,750
婚姻、認領、收養或其他非因財產關係事件(113) 1,000 1,500 500 750
公證結婚 同時請求發給中文結婚公證書及其外文翻譯本者,中文結婚公證書1,000元,翻譯費以200字計算,英文譯本400元,其他外文譯本600元。(113、128)
承認、允許或同意(114) 1,000 1,500 500 750
契約之解除或終止(114) 1,000 1,500 500 750
遺囑全部或一部之撤回(114) 1,000 1,500 500 750
法律行為之補充或更正(但以曾於同一公證處或事務所作成之公證書並不增加標的金、價額為限。如有增加,增加部分按109收費)(114) 1,000   1,500 500 750
密封遺囑完成法定方式(117) 1,000 1,500
授權書、催告書、受領證書、拒絕證書(118) 1,000   1,500 500 750
認證公文書、文書繕、影本       500 750
作成公證書體驗費(115、細則86) 按實際體驗所需時間,一小時加收1,000元;不滿一小時,按一小時計算。
股東會或其他集會決議(116) 按實際體驗時間規定收費。
於夜間、例假日或其他法令所定執行職務時間以外之時間執行職務(122) 依公證法所定作成公、認證書費用加收二分之一。但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在病榻前、車禍現場或其他相類場所執行職務(123) 加收2,000元。
公證書(含視為公證書一部之書面附件)超過六張(85、86、124、細則87、90) 張數按該案號請求事件交付請求人之每份公證書正本所應加收部分張數合計,超過部分每張加收50元(張數中文以一行25字、20行為一張,未滿一張以一張計算;書面附件無法按字數計算或為外文文書、圖片者,不以字數而按實際張數計算。)。
請求人撤回或因可歸責請求人、到場人事由致不能完成公、認證書(126) 依上表所定作成公、認證書費用收二分之一。但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閱覽費(127) 每次200元。
請求交付公、認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影本或節本(128、細則90) 每份200元。每份張數超過六張時,第七張起,每一張加收5元。
翻譯費(128)
  1. 字數均按中文字數計算,未滿百字按百字計算。
  2. 英文每百字200元,其他外文每百字300元。翻譯法律條文、古代經典、科技或專業書刊,不分語文種類每百字400元。
郵電費、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送達公證文件費、公證人、佐理員、助理人、鑑定人、通譯之日費及旅費(128、細則91)
  1. 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規定。
  2. 法院公證人、佐理員出外執行職務旅費依所屬法院相關規定辦理。
  3. 民間公證人、助理人出外執行職務交通費、住宿費及繕雜費,原則上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薦任以下人員標準計算。
公證費用備考:
  1. 本法所定各項金額、價額及公證費用,均以新臺幣為單位。(19)
  2. 關於計算公證事件標的價額,公證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規定(110)。
  3. 典權之價額,以其典價為準(111)。
  4. 財產關係之公證,並請求為財產關係之公證,其公證費用分別收取之(113)。
  5. 公證法未規定公證費用之事項,依其最相類似事項之規定收取(121)。
  6. 土地或房屋租賃契約之公證費用(細則84):
    • 無論有無約定強制執行,均依租金總額或租賃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為其標的價額;如約定有保證金或押租金者,併計之。
    • 就租賃契約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依前項標準算定之公證費用加收二分之一;僅就租金約定強制執行時,亦同。
    • 如併有違約事項或違約金之約定者,該部分不併計費用。(110、民事訴訟費用法5)
  7. 土地或房屋借用契約(含公務機關職務宿舍使用借貸契約公證)之公證費用,準用租賃契約公證費用規定(細則84)。
  8. 動產買賣契約之公證費用:依契約所載買賣價額或買賣標的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為其標的價額(細則85)。
  9. 公證法第120條「依作成公證書所定之費用額」、第122條、第125條及第126條「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係指依本法第109條至第119條計算之費用,不含第123條、第124條各項加收費用及第128條第2、3項所定翻譯費等各項費用在內。
  10. 公證法第115條體驗費時間之計算,以公證人至現場後,實際就請求事件開始進行體驗之時間為準,一次出差連續體驗同一請求人請求之數個事件時,時間以總體驗時間計算,不包括在途舟車時間。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就請求事件出外查證時不得收取體驗費,僅得依規定收取差旅費(細則86)。
  11. 體驗費為公證費用之一種,與差旅費不同,公證人出外至現場體驗時,應依規定收取體驗費及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之差旅費,如假日辦理,並得再依第122條加收含體驗費在內計算所得公證費用的二分之一(例如假日至飯店主持公證結婚,公證人實際開始主持結婚儀式至禮成如為一小時,作成中文結婚公證書及英文翻譯本,請求人須費擔之總費用為公證費2,000〔1,000公證費+1,000體驗費】+1000假日加收〔公證費之二分之一〕+400翻譯費+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差旅費【佐理員或助理人未同行時不得收取此部分差旅費】)。 已依規定收取交通費者,不得再請當事人僱車或以任何名目繳支交通費。
  12. 公證法第124條所定張數加收費用,不包括認證書。
  13. 公證法第125條所稱公證人,係指經司法院核定通曉英文第一級、第二級或其他外文者;同條所定以外文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翻譯本,不包括於公證文書附記外文或附譯本之情形(細則88)。
  14. 公證法第126條所定著手執行職務,係指經公證人受理後,已開始就公、認證本旨事項作形式審查、說明與請求人就請求內容為諮談等;經公證人說明撤回應繳納之費用,請求人仍堅持撤回之情形。請求人所為前項表示,應記明筆錄,由請求人或代理人簽名(細則89)。
  15. 每一案號請求事件應發給請求人之公、認證書正本份數,按請求人一人一份定之;每一案號請求事件全部加發正本份數,以四份為限,超過四份時,得經請求人同意改依發給繕本、影本或節本方式辦理。(細則90)
  16. 公證法第128條第二項規定收取翻譯費之情形如下:一、於公證文書附記外文。二、公證文書依請求人請求另附外文譯本。(細則90)。
  17. 結婚後僅得請求發給或補發中文結婚公證書之繕本、影本、節本或併其翻譯本,每次聲請費用按「閱覽費+繕本、影本、節本費」或「閱覽費+繕本、影本、節本費+翻譯費(英文400元、其他外文600元)」計算。
  18. 認證聘僱外勞契約相關文書之公證費用,需求書、招募書、授權書或類似性質文書部分,按認證標的金、價額不能算定之私文書計算;勞動契約部分,依契約所載【勞工人數×每人月薪×勞動期間】所得總數計收公證費用。
  19. 認證銀行開具之投標押標金、履約保證金、預付款還款保證、差額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或類似性質書面,依公證法第109、120條規定計算公證費用。
  20. 民間公證人助理人出外執行職務之交通費、住宿費及繕雜費,因事實上需要經請求人同意並記明筆錄者,得搭乘飛機或定價較高之交通工具及參照簡任級以上人員標準收取住宿費及繕雜費(細則91)。
  21. 新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終結事件應繳納之公證費用,依受理時規定計算收取之(細則96)。
  22. 公證費用,應依公證法所定費用收取,不得增減其數額。(108)
  23. 本收費標準司法院得按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二分之一或增至十倍(129)。